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常华。委托代理人王发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厚。委托代理人千耀明。原审第三人王金发。原审第三人弋顺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常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常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崔常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莲枝代理审判员:肖晓通代理审判员:赵达西
书记员:仇一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