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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崔德才、弋永利等与崔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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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常华。委托代理人王发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德才。委托代理人千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弋永利。委托代理人千耀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前鹏。委托代理人千耀明。原审第三人弋顺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常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常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崔常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兰代理审判员:赵红亮代理审判员:张珺

书记员:仇一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