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1层。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怡红。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茂昌,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2元,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齐放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