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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杨××与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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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曲××。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公路边(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内办公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 ×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童潇兰

书记员:陈敏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