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曲××。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公路边(嘉兴市南方丝绸市场内办公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嘉兴××丝绸纺织××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 ×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童潇兰
书记员:陈敏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