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士威
书记员: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