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电气××司,
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余××、郑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代书记员: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