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电气××司与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电气××司,

号。法定代表人:郑甲。委托代理人:余××、郑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司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电气××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代书记员: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