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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威电器集团乐清市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柳市镇苏岙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2013)温乐执民字第1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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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威电器集团乐清市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潘教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柳市镇苏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蒋志文,村委会主任。

本院根据(2012)浙温民终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威电器集团乐清市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柳市镇苏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763930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31日前履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温乐执民字第1044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未2013年6月31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