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铁中执字第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执指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09)第30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岩

书记员:王维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