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周智伟
(代)书记员:朱振龙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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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周智伟
(代)书记员:朱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