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沈××、谢××。被告: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 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蔡××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伟忠
(代)书记员:何贤璇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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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委托代理人:沈××、谢××。被告: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 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告蔡××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伟忠
(代)书记员:何贤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