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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与陈××、冯××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宁商初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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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被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冯××为民间借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仇华

代书记员:尤薪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