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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锋与刘强、田婷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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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锋,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

街道县前街19号。委托代理人范健龙,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45号二楼。被告田婷,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45号二楼。被告王仙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新村5-1-3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锋诉被告刘强、田婷、王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锋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健与被告刘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稠州北路491号房屋;被告王仙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城街道荷园新村5-1-301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强与刘健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稠州北路491号房屋。二、查封被告王仙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园新村5-1-3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金星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