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恭华,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南
门街368号。被告傅樟明,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江东街道下麻车。被告孙海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江东街道下麻车。被告傅锦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锦都春江园2-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华诉被告傅樟明、孙海玲、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恭华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云飞
代书记员: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