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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傅恭华与傅樟明、孙海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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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傅恭华,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南

门街368号。被告傅樟明,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江东街道下麻车。被告孙海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江东街道下麻车。被告傅锦芳,经商,住义乌市稠江锦都春江园2-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华诉被告傅樟明、孙海玲、傅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恭华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云飞

代书记员: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