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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蒋卫泽、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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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卫泽。

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910095774。委托代理人:徐伯镇,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三里桥路685号。委托代理人:徐学民,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林根。省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新林浜16号。公民身份号码:×× 19631130513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泽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蒋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卫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卫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蒋卫泽负担。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孙美华人民陪审员:孙利瓦

书记员:王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