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方珍,系浦江县奥林体育用品厂业主。住址:浙江省浦江县檀溪镇新三村毛家6
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5208144320。委托代理人:冯廷,系浦江县奥林体育用品厂职员。被告:浙江省湖州中学。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中学弁山新校区。法定代表人:沈培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严晔,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方珍与被告浙江省湖州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方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方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方珍撤回对浙江省湖州中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周方珍负担。
审判员:沈三林
书记员:赵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