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与宁波××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1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街道××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宁波××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与被告宁波×× 模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欠缺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真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宁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张海东代理审判员:刘巧丽人民陪审员:陈其家

书记员:葛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