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司。诉讼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浙江省××工业××司,
×区。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浙江省××工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7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陈朝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