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海县××××包装厂
3-9),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包装厂与被告宁波×× 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包装厂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柴学勇
书记员:吴瑞红(代)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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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海县××××包装厂
3-9),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包装厂与被告宁波×× 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包装厂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柴学勇
书记员:吴瑞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