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电气××团××司,
××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一××电气××团××司诉被告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电气××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一××电气××团××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代书记员:包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