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被告: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金××负担。
审判长:郑剑代理审判员:伍翔人民陪审员:万晓晓
书记员:张绍国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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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被告: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金××负担。
审判长:郑剑代理审判员:伍翔人民陪审员:万晓晓
书记员:张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