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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乐清市××服装附件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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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乐清市××服装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

××镇××村。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服装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杨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服装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庆前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