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年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冬云,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祁东县人,原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熊晓辉,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储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邓利民,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湖南省祁东县第七中学职工,住祁东县。
划拨被执行人邓冬云或熊晓辉、邓利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3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晓辉、邓利民的工资收入69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章林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