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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沈士君与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商初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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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士君。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陈文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洪。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士君撤回对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沈士君负担。

审判员:黄群

书记员:陆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