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伟珠。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委托代理人:姚敏君。被告: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峰。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春芳
书记员:黄燕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