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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与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商初字第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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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伟珠。委托代理人:赵丽华。委托代理人:姚敏君。被告: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峰。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安吉县罗门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春芳

书记员:黄燕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