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水浩。委托代理人:邹炳林。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德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水浩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水浩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诸水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水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诸水浩负担。
审判员:吴玉凤
书记员:陈容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