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雷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华。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委托代理人:黄悦波。被告: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法定代表人:付梅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雷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义县天恒电脑销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杭州雷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群
书记员:陆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