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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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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

××街道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许××。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泥桥头。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 ××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杜欢庆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