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区河××镇。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颜××。被告杭州××礼纸箱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镇 ××村(魏塔)。负责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礼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戚剑颖
书记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