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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杨瓜瓞与宋卫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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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瓜瓞。被告宋卫峰。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书记员:白广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