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及第二、三村民小组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存款222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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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及第二、三村民小组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存款222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