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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陈茹、陈嫚娜、陈建萍、陈利华、陈彬、张晓春等人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第二、三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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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及第二、三村民小组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存款222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