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萍与被申请人西安普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2006)长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251909.04元及诉讼费执行完毕,并发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经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