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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梁东芳与王军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长执字第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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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调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韩小年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