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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西安市长安区洋峪林场与被申请人刘新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长执字第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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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8320元执行完毕,并发放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