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8320元执行完毕,并发放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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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于2008年11月将该案执行款8320元执行完毕,并发放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