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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陈花妮与胡战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长执字第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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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战辉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花妮也表示同意对本案中止执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是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孟选民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闫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