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家中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杨芝芳亦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008)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韩小年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家中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杨芝芳亦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008)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小三执行员韩小年执行员杨霖
书记员:王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