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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与被告张某水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碑民三初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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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法定代表人石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院办公室干部。被告张某,男,1960年7月8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轻工业工程院减半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建刚

书记员:何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