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西京,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刑小安,女,汉族。第三人:刑晓光,女,汉族。
准许原告刘西京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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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西京,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回族。被告:刑小安,女,汉族。第三人:刑晓光,女,汉族。
准许原告刘西京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蒲晖
书记员:张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