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为盗窃财物而采用爬窗的方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所窃赃款赃物未被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二、扣押被告人刘某的小手电筒1只、双面胶1卷、剪刀1把(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防大队),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妙兴
书记员:朱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