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08年9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盗窃财物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大部分赃款未能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岚
书记员:陈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