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4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为盗窃财物而采用破锁的方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有前科,但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王某的螺丝刀2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妙兴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