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8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越刑初字第5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6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盗窃财物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岚

书记员:柴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