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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郑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越刑初字第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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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为盗窃财物而采用爬窗的方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所窃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郑某甲的撬杆1根,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妙兴

书记员:朱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