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08

李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绍刑初字第1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8)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主人同意,闯入他人住宅,侵害他人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二○○八年六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