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淑琴,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高新区。第三人陕西省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15号城镇大厦。法定代表人刘锡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何燕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