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晓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负责人:崔文波。
上诉人沈晓丽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保险车辆登记注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住所地、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地、保险标的所在地均在桐乡市,故本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蕾审判员:郑连平审判员:王宗明
书记员:朱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