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瑞龙。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瑞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瑞龙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瑞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09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