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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朱倩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嘉刑执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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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朱倩。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倩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倩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7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