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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徐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嘉刑执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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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徐干。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徐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即减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