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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杨卫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甬刑执字第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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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卫君。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4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卫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卫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卫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度受监狱行政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卫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卫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