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华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作出了(2007)甬鄞刑初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华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1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受监狱半年度行政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华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桂琴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